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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二)办理条件 1、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2、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三)办理时限 按照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一般为现有减免税期满后半年内) (四)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确认企业获利年度的批准材料 4、优惠卡 5、企业所度财务报告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六)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省局咨询处室:国际税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53 (八)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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