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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二)办理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办理时限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四)企业申请办理的程序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上报设区市局,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 (六)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省局咨询处室:国际税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53 (八)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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