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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二)办理条件 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办理时限 每年4月20日前。 (四)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省科委的认定证书;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审核批准。对上报的资料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六)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省局咨询处室:国际税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04153 (八)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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