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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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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办理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2)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3)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三)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并报送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3)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4)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5)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
    (6)申请当日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7)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第1、2、3、4项由纳税人视申请延期的理由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第5、6项属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的材料后,内部逐级上报到市局、省局审批同意。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征管处           咨询电话:0791-6203261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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