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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办理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2)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3)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三)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并报送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3)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4)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5)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 (6)申请当日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7)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第1、2、3、4项由纳税人视申请延期的理由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第5、6项属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的材料后,内部逐级上报到市局、省局审批同意。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征管处 咨询电话:0791-6203261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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