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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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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事依据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353号)
    (二)办理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办理时限
    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1、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省、设区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顺延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办理程序
    1、纳税人发生的须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1月15日前,由纳税人集中一次性向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填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形成的原因,以及税前扣除的理由和税法或政策依据,并附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3、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的,受理人员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
    (2)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3)申请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并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
    4、所得税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5、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6、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五)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省局咨询处室: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0791-6211467
    (七)省局监督处室: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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