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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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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室是省局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组织传达贯彻总局纪检组、监察室和省纪委以及省局党组有关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结合实际作出工作部署。
    (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税局及其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局和省局命令、决定及税收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参与各设区市国税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组织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
    (四)协调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
    (五)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廉政先进典型与警示教育,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联系协调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查办工作,调查和处理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七)受理群众对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监察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八)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执法(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对省局大宗物品采购、人事考试录用、干部竞争上岗、财务管理的监督,参与巡视、审计工作。
    (九)对省局党组任命的干部及先备案后设区市局党组任命的干部廉政情况提出意见。对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各设区市局监察室主任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组织开展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完成省局、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省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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