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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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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的销售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专门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总公司的产品也只卖给下设的分公司(销售公司)。分公司的年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那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按4%计缴增值税,还是按总公司的17%计缴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因此,贵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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