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频道 >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鹰潭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收藏本站 | 设置主页
首 页
用户直通车
政务公开栏
税收资讯榜
办税服务厅
税收法规库
文献资料室
专题专栏
      所有文章
站内搜索
文章 软件 图库

1. [国税动态] aaaaaaaaaaa [佚名][2008年12月3日][0]
aaaaaaaaaaaa……

2. [基层动态] sadasd [佚名][2008年12月3日][0]
asdasd……

3. [基层动态] 新建县国税局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佚名][2008年12月3日][0]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该局先后修订和完善了包括岗位职责管理条例、纳税评估约谈工作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加强征管、税源管理、办税服务厅、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了纳税评估实施程序、纳税评估管理监控等多项工作机制,从方式上保证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处理。对发现的……

4. [基层动态] 新建县国税局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佚名][2008年12月3日][0]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该局先后修订和完善了包括岗位职责管理条例、纳税评估约谈工作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加强征管、税源管理、办税服务厅、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了纳税评估实施程序、纳税评估管理监控等多项工作机制,从方式上保证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处理。对发现的……

5. [省局发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佚名][2008年12月3日][4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

6. [省局发文] 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佚名][2008年12月2日][1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深化理念和认识、完善体制和机制、创新方式和手段、提高素质和能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各项国税工作顺利开展。省局被评为2007年度“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为了总结推广近几年来我省……

7. [总局发文]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2008年12月3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

8. [总局发文] 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佚名][2008年12月3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税务总局于1995年统一了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以下简称防伪专用纸)及其基础售价,十多年未做调整。近年来,防伪专用纸生产原材料、燃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上涨,特别是2008年7月份以来,防伪专用纸原材料、燃料、运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防伪专用纸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并出……

9. [总局发文]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2008年12月3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10. [总局发文] 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2008年12月3日][1]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


10000 篇文章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1000页  10篇文章/页  转到第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