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国税局制定下发了《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江西省境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征免税等征管事项,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江西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介绍,随着江西省大开放主战略的实施,涉及股权转让,提供劳务等非居民税收呈快速增长态势,今年前十个月全省共入库非居民税收收入2264.40万元,同比增长38.15%。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纳税人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按经济类型划分纳税人的办法,而部分基层税务干部对非居民企业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影响了非居民税源控管。该《办法》的出台,为基层税务干部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规程,对切实提高全省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江西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外国投资者转让江西境内企业股权,江西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书面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对预提所得税,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管理。 《办法》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非居民企业委托江西境内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法》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个季度末对非居民企业税源进行分析预测,对大型跨国非居民企业按上级国税机关要求实施税务审计。设区市国税机关应根据取得境外来华企业相关信息的数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非居民企业信息收集、核实、处理情况的检查。 《办法》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