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资讯 用户直通车 文献资料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库 >> 总局发文 >> 文章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           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字体: 关闭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文章录入:法规处    责任编辑:法规处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相关链接】:

  •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

  •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