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资讯 用户直通车 文献资料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库 >> 总局发文 >> 文章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0
【字体: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文章录入:法规处    责任编辑:法规处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链接】:

  •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

  •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

  •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