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资讯 用户直通车 文献资料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库 >> 总局发文 >> 文章正文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字体: 关闭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二、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文章录入:钟琳    责任编辑:钟琳 

【字体: 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链接】: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

  • 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Copyright © 200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99号   电话:0791-620204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维护   技术支持: 江西世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