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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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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是深化基层建设,推进税收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统一规范,稳步推进。此次国税系统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各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不含农村分局和车购税分局)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工艺标准见省局FTP/征收管理处/运维科/办税服务厅标识工艺标准)。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标识不在此次推广应用范围,省局将另行安排。
    三、积极配合,确保质量。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由中标人(承建商)负责,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以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从各地纳税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录入:zhonglin911    责任编辑:zhonglin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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