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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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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3.申请人按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6.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3.属于申请复议的受案范围;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没有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受理;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申请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书面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2.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复议申请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6.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复议机关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上述4、5、6、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一)申请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复议申请。
    (二)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一)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四)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

    咨询电话:0791-6211848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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