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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简介
作者:江西国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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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中国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税率为17%;一档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税率为0%。具体税率如下:
  1.适用13%税率的税目: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2.适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0%税率的税目:纳税人出口货物。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即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征收率计税。具体征收率为6%(工业)和4%(商业).
  适用6%征收率的纳税人还包括:(1)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还包括:(1) 寄售商店代销寄销物品;(2) 典当业销售死当商品; (3) 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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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标准。具体税率如下:
    1、烟。(1)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雪茄烟,税率25%;(3)烟丝,税率30%。
    2、酒和酒精。(1)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0%;(2)薯类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0%;(3)黄酒,税额240元/吨;(4)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5)其他酒,税率10%;(6)酒精,税率5%。
    3、成品油。(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化妆品,税率30%。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10%。
    6、鞭炮、焰火,税率15%。
    7、汽车轮胎,税率3%。
    子午线轮胎免税。
    8、摩托车。(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9、小汽车。(1)乘用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11、高档手表,税率为20%。
    12、游艇,税率为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14、实木地板,税率为5%。
    (三)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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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二)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四)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 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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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企业,视同外资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税率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税率为33%.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关联的,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计税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也有所 不同。税法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用公式固定下 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其公式如下:
  (1)制造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③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④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 ⑤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 品盘存
 ⑥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售成本-销货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③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④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 -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和全年所得税额的计算。
  2、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 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 适用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3、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 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至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地方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上。
  4、抵免限额的计算
  (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在一个国家时,企业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以在国内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即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款部分不能抵免;低于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款时,其差额部分应补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国外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税率
  (2)外资企业在两个以上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时,应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亦称分国限额),计算公式是:  
  某国分支机构抵免限额=按全部所得计算应缴我国所得税额×[来自某一外国的分支机构所得/(本国所得+所有外国全部所得)]
  (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 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是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中扣缴。
    应纳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税率(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咨询电话:0791-62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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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三)税率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计税方法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利息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利息全额×适用税率

    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9]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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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六、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三)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一次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
    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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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对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不含国内税的价格向国外输出商品,扩大出口贸易。但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些国家并不直接给予出口货物免征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产品计征,待产品出口后,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免除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数额的,将不被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根据这一规则,出口退税可以部分退还,也可以全部退还已缴税款,但不得超过原实际缴纳的国内税款的数额。因此,各国政府为最大限度地鼓励产品出口,普遍采取了退还出口产品从最初流转税环节到出口环节累计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的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普遍实行了对出口产品退税或免税的政策,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极少数产品外,出口货物全额退免国内税款。
  (一)出口退(免)税的原则。为尽可能鼓励产品出口,同时又不违反有关政府贴补的规定,中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即:凡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中国现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以下8类:
  (1)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有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4)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7)指定退税企业。
  (8)特准退(免)税企业。具体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修理修配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
  ④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
  ⑥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
  ⑦出境口岸免税店;
  ⑧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
  ⑨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
  ⑩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部分货物外,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出口货物,准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经中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由于一些货物在销售方式、结算方法和消费环节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如下: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 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
  (12)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
  (1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等12种特定货物(注:根据国税函[2005]248号文,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1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1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8)保税区内企业将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货物;
  (19)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委托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
  另外,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免税的出口军品、饲料、古旧图书等。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虽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也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卷烟;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等。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随着外贸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除规定退税率的产品外,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五)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已纳税款;“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额(计算公式同1.)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承包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4、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按所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6%或农产品5%)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按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单位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咨询电话:0791-6211495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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