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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应纳税所得的依据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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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所得税预缴交时,是按年累计盈利额计算,还是按季(或月)计算预缴?假如企业1、2季度均为亏损,累计亏损40万元,3季度盈利60万元,在三季度申报所得税时,60*25%=15万元,或是(60-40)*25%=8万元?

  答:根据《》( )的规定: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文章录入:ydjian    责任编辑:yd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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