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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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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决定,从10月9日(含)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前后储蓄存款利息税该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0月8日政策调整之前储蓄孳生的利息仍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9日(含)后储蓄孳生的利息将暂免征税。

  经历多次调整,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计算颇为复杂。相关人士解释说,历次政策调整前后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应按照分段计息、分段计税的原则进行计算。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某储户在2006年1月1日存入银行3年期存款,2008年12月31日到期。这笔存款属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含)之后利息所得,将暂免征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10.10   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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